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2149号
原告:任强,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告:杨殿林,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在济南监狱服刑。
原告任强与被告杨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强、被告杨殿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5000元及利息;2、涉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5日,被告杨殿林向原告任强借款55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特提起诉讼。飞被告杨殿林辩称,借款属实。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原告提交了被告杨殿林书具的借条两份,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15日,被告杨殿林向原告任强借款55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特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杨殿林向原告任强借款550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任强要求被告杨殿林偿还借款5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之间借款未约定利息,按法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殿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任强借款5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任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杨殿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鹏
人民陪审员 燕 刚
人民陪审员 董 淑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春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