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360号申请执行人;杨静华,女,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7633U。
法定代表人:刘扬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1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73408.5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章辉二○一七年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