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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1360号

杨静华与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0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静华,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360号申请执行人;杨静华,女,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7633U。

法定代表人:刘扬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1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73408.5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章辉二○一七年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