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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恢38号

朱敬成、段学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0
公开日期
2017-02-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敬成,段学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朱敬成,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天津市内燃机厂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朱峰(系原告之父),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天津市经纬针织厂工人,住。被执行人段学能,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人,天津市杂技团杂技演员,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朱敬成与被执行人段学能健康权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敬成现已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恢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来旺二○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焦文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