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
被执行人:张某乙。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制作的(2016)冀1126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元。执行中,张某乙自动履行1000元,张某乙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冀1126执534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向东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