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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民辖终9号

华蓥市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0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华蓥市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蓥市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谢加财,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曾继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华蓥市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4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华蓥市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16)川1602民初4182号民事裁定,责令广安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其为本案管辖法院系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不是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合同关系;2、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确定管辖应当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华蓥市人民法院管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系保险人的法定权利。本案中,上诉人因没有尽到管理责任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被上诉人(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上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理应根据被上诉人(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由于被保险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且该合同的履行地及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地均在广安区城南,属一审法院管辖区域内,因此,确定一审法院为本案管辖法院,有利于查清本案案件事实,便于本案的进一步审理。故一审作出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裁定是正确的。综上,华蓥市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军

审判员 谭 昀

审判员 罗乔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斯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