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475号之二
申请人:马鞍山市鹏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马鞍山四方物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分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德全,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梦菊,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安徽马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夏会明,该公司董事长。马鞍山市鹏昇实业有限公司诉安徽马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市鹏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被申请人安徽马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00元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市鹏昇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马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00元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陈宏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