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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206号

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姜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0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姜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206号

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发园林小区物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6931858X1。

法定代表人:于恒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姜坤,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都 宁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