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206号
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发园林小区物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6931858X1。
法定代表人:于恒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姜坤,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都 宁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