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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刑更18号

达瓦次仁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达瓦次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刑更18号罪犯达瓦次仁,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吉隆县人,现在西藏拉萨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吉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吉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于2014年6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藏拉萨监狱于2017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队纪,服从管理,听从安排;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罪犯被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记功审批表、表扬审批表、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记载表、体检表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其提出减刑建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达瓦次仁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达瓦次仁

审判员 次  央

审判员 高 小 红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玛曲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