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89号
原告:周亚林,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被告:卢道全,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亚林与被告卢道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81元,由原告周亚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薛 阳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