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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489号

周亚林与卢道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0
公开日期
2017-02-10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周亚林,卢道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89号

原告:周亚林,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被告:卢道全,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亚林与被告卢道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81元,由原告周亚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薛 阳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