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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1113号

承德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执行人娄向芹、丁海燕、褚亚云、丁桂艳等4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0
公开日期
2017-01-25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娄向芹,丁海燕,褚亚云,丁桂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法定代表人刘文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娄向芹、丁海燕、褚亚云、丁桂艳等4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承德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执行人娄向芹、丁海燕、褚亚云、丁桂艳等4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丁海燕已将本案履行完毕,申请人承德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的委托代理人武铁红将标的款已经领回,案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