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6749号
原告:向娜,女,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来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彪,宁乡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征兵,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灰汤镇。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向娜诉被告刘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娜以愿意与被告自行协商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娜负担。
审判员 谭瑛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