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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4194号

陆召利等与杨世忠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陆召利,蒋凌云,杨世忠,鲁桂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4194号

原告:陆召利,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

原告:蒋凌云,女,1990年6月28日出生。

被告:杨世忠,男,1961年7月2日出生。

被告:鲁桂花,女。

原告陆召利、蒋凌云与被告杨世忠、鲁桂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陆召利、蒋凌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陆召利、蒋凌云作为本案原告,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召利、蒋凌云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冬冬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文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