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4194号
原告:陆召利,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
原告:蒋凌云,女,1990年6月28日出生。
被告:杨世忠,男,1961年7月2日出生。
被告:鲁桂花,女。
原告陆召利、蒋凌云与被告杨世忠、鲁桂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陆召利、蒋凌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陆召利、蒋凌云作为本案原告,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召利、蒋凌云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冬冬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文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