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9544号之一
原告:张恒表,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青。
原告:徐秀绿,女,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青,。
被告:江苏荣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林场寺路街8号。
法定代表人:练益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季蔚,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徐晟,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恒表、徐秀绿与被告江苏荣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张恒表、徐秀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恒表、徐秀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恒表、徐秀绿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320元,鉴定费50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原告张恒表、徐秀绿负担。
审判员 翟艳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