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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9544号之一

张恒表、徐秀绿与江苏荣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9
公开日期
2017-02-13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恒表,徐秀绿,江苏荣安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9544号之一

原告:张恒表,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青。

原告:徐秀绿,女,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青,。

被告:江苏荣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林场寺路街8号。

法定代表人:练益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季蔚,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徐晟,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恒表、徐秀绿与被告江苏荣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张恒表、徐秀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恒表、徐秀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恒表、徐秀绿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320元,鉴定费50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原告张恒表、徐秀绿负担。

审判员  翟艳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