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字662号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升阳支行
负责人:樊锐,该行行长。
被告:冷悦贤,男,1962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布海镇升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升阳支行与被告冷悦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希和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丹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