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5208号
原告:石建明,男,199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王银举,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原告石建明诉被告王银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2016年12月21日,原告石建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建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建明承担。
审判员 刘子周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