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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5208号

石建明与王银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9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石建明,王银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5208号

原告:石建明,男,199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王银举,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原告石建明诉被告王银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2016年12月21日,原告石建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建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建明承担。

审判员  刘子周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