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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1352号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安炼油厂与陕西大唐宫廷焰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延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延安炼油厂,陕西大宫廷焰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延安炼油厂。法定代表人王荣斌。委托代理人吴媛,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大宫廷焰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相林。本院在执行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延安炼油厂与被执行人陕西大宫廷焰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大唐宫廷焰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在本院辖区,该公司位于西安市未央区,且在本院管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将该案退回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在本院的委托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峰波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