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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执42号

张敏与郁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敏,郁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91执42号

申请执行人:张敏,女,汉族,1976年9月26日生,住淮安市清浦区。

被执行人:郁松,男,汉族,1978年8月19日生,住淮安市清浦区。本院在执行张敏与郁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开民初字第3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蓉

审判员 王海忠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