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91执42号
申请执行人:张敏,女,汉族,1976年9月26日生,住淮安市清浦区。
被执行人:郁松,男,汉族,1978年8月19日生,住淮安市清浦区。本院在执行张敏与郁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开民初字第3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蓉
审判员 王海忠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