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60号
原告:崔国锋,男,汉族,1983年3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万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杰,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开建,男,汉族,1972年5月16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
被告: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78455479T。
法定代表人:黄海。
原告崔国锋与被告欧开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崔国锋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国锋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