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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460号

崔国锋与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9
公开日期
2017-02-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国锋,欧开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60号

原告:崔国锋,男,汉族,1983年3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万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杰,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开建,男,汉族,1972年5月16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

被告: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78455479T。

法定代表人:黄海。

原告崔国锋与被告欧开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崔国锋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国锋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