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4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住所地鱼台县城湖凌二路中段路东、鱼新二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676805909H。负责人孙德臣,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法驰,男,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鱼台县,系该单位职工。被申请人王洪花,女,196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刘勇,男,198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刘贺,男,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洪花等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广树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环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