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422执721号

虎银山与杨军、马田金、马维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虎银山,杨军,马田金,马维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2执721号申请执行人虎银山,男,1975年2月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宁夏西吉县人,居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杨军,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马田金,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西吉县。被执行人马维俊,男,1980年7月1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虎银山与杨军、马田金、马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2019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虎银山以被执行人马维俊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2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闯

审判员 段治林

审判员 喜金龙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