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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682号

严达思、唐安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达思,唐安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682号

申请执行人:严达思,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唐安安,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严达思与被执行人唐安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执168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余伟波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远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