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682号
申请执行人:严达思,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唐安安,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严达思与被执行人唐安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执168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余伟波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远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