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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刑初21号

被告人许秀东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9
公开日期
2017-02-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许秀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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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7刑初2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秀东,绰号“黑鸦”,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1999年1月1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5年12月6日被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11月7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6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秀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熙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秀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11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许秀东到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下板城村集市上,发现被害人张某某衣服口袋内有钱便产生了偷钱的想法,后被告人许秀东尾随被害人张某某到下板城村戴尔电脑专卖店门口的水果摊,趁张某某购买水果之机,上前将张某某衣服口袋内的455元现金偷走。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许秀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秀东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许秀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许秀东户籍证明信,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照片,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许秀东供述,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秀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秀东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秀东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秀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7日起���2017年6月26日止。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关 峰

审 判 员  王文君

人民陪审员  张健鑫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