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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保58号之一

于纪岩与唐纪兵交通事故纠纷诉前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9
公开日期
2017-01-25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于纪岩,唐继兵,高唐县瑞航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58号之一申请人于纪岩,男,汉族,1975年8月11日生,住山东省夏津县。被申请人唐继兵,男,汉族,36岁,住山东省夏津县。被申请人高唐县瑞航物流有限公司,系车辆登记所有人。

申请人于纪岩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或所有)的鲁PD27**-鲁PAK**挂车辆予以扣押,财产保全金额为100000元,并提供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押鲁PD27**-鲁PAK**挂辆,扣押期限为两年,扣押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或设置他项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本裁定用于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

书记员  钱 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