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102行初89号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水岩基础工程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三路北侧***号。经营者张永忠,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日照市科学技术局,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法定代表人徐东光,局长。委托代理人鲁文升,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丁志刚,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水岩基础工程处诉被告日照市科学技术局不履行行政承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水岩基础工程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水岩基础工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鹿梦吟
人民陪审员 秦玉霞
人民陪审员 吕象民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光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