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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60号

邹孔权与刘敬荣、鲍广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刘敬荣,邹孔权,鲍广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敬荣,女,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孔权,男,1966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鲍广辉,男,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

上诉人刘敬荣因与被上诉人邹孔权、鲍广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江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敬荣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敬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剑飞

审判员  王长春

审判员  左自才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