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敬荣,女,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孔权,男,1966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鲍广辉,男,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
上诉人刘敬荣因与被上诉人邹孔权、鲍广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江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敬荣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敬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剑飞
审判员 王长春
审判员 左自才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