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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286号

吕金龙与梁芝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金龙,梁芝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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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286号

原告:吕金龙,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住安徽省利辛县,现住凤冈县。

被告:梁芝伦,男,汉族,住凤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金龙与被告梁芝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金龙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金龙承担。

审判员  曾德成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饶琴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