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286号
原告:吕金龙,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住安徽省利辛县,现住凤冈县。
被告:梁芝伦,男,汉族,住凤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金龙与被告梁芝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金龙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金龙承担。
审判员 曾德成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饶琴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