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2195号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外馆斜街甲1号写字楼411室。法定代表人侯志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艳,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被告袁宏。
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建新进行了调解,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得壮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 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