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7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双稳,女,1970年3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代理人:赵富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芝,女,194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姚志国,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双稳因与被上诉人王玉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2民初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重审时应考虑以下问题:1、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准确。2、应明确上诉人王双稳承担责任的依据。3、依据上诉人王双稳与被上诉人王玉芝的情况,上诉人承担事故60%责任是否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2民初7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王双稳。
审 判 长 李建波
代理
审判员 许永委
代理
审判员 苗会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