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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56号之一

王建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紫云、张峰刑事退赔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9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荣,张紫云,张峰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荣。被执行人张紫云。被执行人张峰。申请执行人王建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紫云、张峰刑事退赔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105刑初39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紫云、张峰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紫云、张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建荣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05刑初39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夏记香执 行 员  孙 静执 行 员  曹 慧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