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65号
原告:承德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玉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余。
被告:李功。承德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承德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承德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德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明玉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佳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