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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民初65号

承德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9
公开日期
2017-01-20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承德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65号

原告:承德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玉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余。

被告:李功。承德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承德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承德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德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明玉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佳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