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79号
原告:石家庄市义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700号东胜悦享天地中心1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130929848192。
法定代表人:高树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强,男,石家庄市桥西区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武建彬,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民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石家庄市义航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建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石家庄市义航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以涉案车辆已转让给他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市义航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义航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涛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穆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