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财保4号申请人攀枝花瑞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曾科,总经理。被申请人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莫裕科,总经理。
申请人攀枝花瑞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袁 凯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函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