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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财保32号

王四丁与张建洪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四丁,张建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财保32号

申请人:王四丁,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英雄心,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张建洪,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人王四丁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建洪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王川以其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开户行:工行武昌静安路支行,账号:62×××3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建洪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二、冻结担保人王川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开户行:工行武昌静安路支行,账号:62×××37)。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熊敬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