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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终117号

刘劲松、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劲松,王云,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劲松,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刚,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上诉人刘劲松、王云因与被上诉人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3民初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劲松、王云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劲松、王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劲松、王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上诉人刘劲松、王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华

审 判 员  唐 娜

代理

审判员  李潇男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