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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190号

原告陈金水与被告刘明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金水,刘明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190号

原告:陈金水,男,194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刘明友,男,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原告陈金水与被告刘明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陈金水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明友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金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水撤回对被告刘明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金水负担。

审判员  任天保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