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190号
原告:陈金水,男,194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刘明友,男,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原告陈金水与被告刘明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陈金水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明友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金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水撤回对被告刘明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金水负担。
审判员 任天保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