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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9执277号

欧阳青菊与刘光政、罗志林、储吉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229执277号欧阳青菊、刘光政、罗志林、储吉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青菊与被执行人刘光政、罗志林、储吉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欧阳青菊要求被执行人刘光政、罗志林、储吉英支付劳务报酬12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自动支付申请执行人欧阳青菊1200元,申请执行人欧阳青菊同意该案予以结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1229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