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13841号申请执行人郭龙龙.被执行人姚朝伟.被执行人翟思明.被执行人洛阳建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虎宾郭龙龙申请姚朝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涧民三初字第0085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涧民三初字第008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晓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