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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执13841号

郭龙龙、姚朝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龙龙,姚朝伟,翟思明,洛阳建瑞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13841号申请执行人郭龙龙.被执行人姚朝伟.被执行人翟思明.被执行人洛阳建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虎宾郭龙龙申请姚朝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涧民三初字第0085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涧民三初字第008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晓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