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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248号之一

长沙南托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响石工矿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株洲市响石工矿配件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48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长沙南托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江村。

法定代表人:聂彪,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女。

被

申请人:株洲市响石工矿配件厂,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响石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张玉珍,系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7)湘0103民初248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书对株洲市响石工矿配件厂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长沙南托造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株洲市响石工矿配件厂冻结,长沙南托造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符合规定,依法应当解除对株洲市响石工矿配件厂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株洲市响石工矿配件厂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申请人长沙南托造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讼担保人聂佔鳌名下登记的湘A×××××奥迪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饶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