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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01号之二

袁涛与王建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涛,王建兵,胡泽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01号之二

原告:袁涛,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7日,住四川省简阳市三岔镇毛家祠村5组35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705071638。

被告:王建兵,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25日,住四川省崇州市大划镇崇镇村11组,公民身份号码:510128197309251937。

被告:胡泽梅,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08日,住四川省崇州市大划镇崇镇村11组,公民身份号码:510128197310080346。本院受理原告袁涛诉被告王建兵、胡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7月1月6日向原告袁涛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至今,原告袁涛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袁涛收到本院案件受理及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季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