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300号
原告:王某,女。
被告:肖某,男。
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