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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300号

王某与肖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300号

原告:王某,女。

被告:肖某,男。

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