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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25号

海伦市东方红灌区灌溉管理站与赵有春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伦市东方红灌区灌溉管理站,赵有春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125号

原告:海伦市东方红灌区灌溉管理站,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

法定代表人:张树山,职务站长。

被告:赵有春,男,出生日期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职业农民,住所地海伦市。

原告海伦市东方红灌区灌溉管理站(以下简称东方红灌溉站)与被告赵有春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海伦市东方红灌区灌溉管理站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通过协商自行和解,故原告海伦市东方红灌区灌溉管理站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伦市东方红灌区灌溉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海伦市东方红灌区灌溉管理站负担。

审判员  李春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雪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