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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59号

李青与王丙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青,王丙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59号

原告:李青,男,198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王丙政,男,198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与被告王丙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元元

人民陪审员  周 宁

人民陪审员  朱丹宁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琼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