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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2697号

王建起、郝秀英交通肇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起,郝秀英,满红,王其林,王清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2697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起

申请执行人:郝秀英

申请执行人:满红

申请执行人:王其林

申请执行人:王清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起、郝秀英、满红、王其林、王清林与被执行人王岩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东明

审 判 员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久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