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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932号

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晏忠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晏忠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32号

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重庆市巴南区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保利,重庆市巴南区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晏忠成,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晏忠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贾敏敏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