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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298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熊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熊某,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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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98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汶。

被告:熊某。

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熊某、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于2017年1月1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公司****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撤回对被告熊某、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62元,减半收取218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 昱

审 判 员  许君龙

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