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98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汶。
被告:熊某。
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熊某、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于2017年1月1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公司****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撤回对被告熊某、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62元,减半收取218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 昱
审 判 员 许君龙
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