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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063号

张洪友,许福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洪友,许福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063号

原告:张洪友,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许福有,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友诉被告许福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建飞

代理

审判员  杨 海

人民陪审员  刘 影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强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