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063号
原告:张洪友,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许福有,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友诉被告许福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建飞
代理
审判员 杨 海
人民陪审员 刘 影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强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