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80号
原告:杨远明,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告:王秀开,男,195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原告杨远明诉被告王秀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远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远明负担。
审判员 张 球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问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