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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80号

杨远明与王秀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远明,王秀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80号

原告:杨远明,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告:王秀开,男,195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原告杨远明诉被告王秀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远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远明负担。

审判员 张 球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问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