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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41号

XX花、张继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XX花,女,194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张继彬,男,1963年1月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2011)张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华陪审员  刘 璇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