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7)湘10执41号张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范因犯贩卖毒品罪缴纳罚金一万,现被执行人张范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法院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4)宜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张范附加刑罚金一万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审判长 王 洪
审判员 段贤礼
审判员 雷媚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媛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