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7)湘10执37号王小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郴北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小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小朋因犯抢劫罪缴纳罚金二万元,现被执行人王小朋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作出的(2012)郴北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王小朋附加刑罚金二万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审判长 李 虹
审判员 段贤礼
审判员 雷媚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媛娉 微信公众号“”